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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代偿有什么后果(担保代偿发生后的个人责任追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5:53:57    

在A担保公司内部,似乎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即出现风险的项目经理通常都会离职。并非是公司如此规定,而是公司文化加上制度使然。一方面,公司对于风险比较排斥,一旦出现代偿风险视为重大事故,公司从上到下都厌恶代偿,对于出现风险的项目经理难免会带上有色眼镜;另一方面,公司的各项制度逼得项目经理不得不离职,项目经理一旦离职,对后续追偿工作及队伍建设都是不小的损失。

担保代偿后,担保公司对于个人责任的追究要区分情况,把握好度。

无论是基于一般侵权原则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员工的过错而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向该员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对该员工进行一定的处分。鉴于担保机构的高风险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勤勉、敬业、协作等基本要求,还应当合理谨慎地识别和排除一切潜在风险,遵守担保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文化,而担保机构关于开展担保业务的要求,无论多么详尽、具体都不算过分。因此,一旦担保机构发生代偿风险,除了采取风险预警和化解措施,通常还会根据担保机构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认定有关人员的责任,这里仅对担保机构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的一般原则进行概括。

一、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法律上的一般归责原则。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在担保业务中,由于很多代偿风险的发生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例如重大自然灾害、全球金融危机等,如果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对于一些非可遇见、无法防止的风险承担个人责任,则不仅对从业人员不公平,也不利于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担保公司可以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做法,出台尽职免责制度,既明确责任,也要让项目经理放心工作。

二、区分责任原则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要及时对发生代偿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一般来说,项目经理在担保业务中的责任和工作占多数,但担保业务涉及的多个环节并非全部由项目经理负责,财务、印章管理人员、法务、评委、放款审核、债务追偿等都有相应的职责。如果担保机构实行“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只要项目涉险,不论是非黑白,都是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则发生责任分担不均,过严过松都不利于制定规则目的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项目经理A、B角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或许还有C角,可根据各个角色负责事务多少划分责任责任分担比例,适当灵活,但一定要公平合理。

三、收入匹配原则

高风险伴随高收益,同样地,重责任应当伴随高收入。项目经理业绩一定要做到与收入、责任挂钩,否则无法达到激励效果。提成制简单明了,但无法同时调动后台支撑部门的积极性;加权系数只能兼顾业绩、收入、贡献等因素,但算法比较复杂,导致收入分配不透明。总体原则应是基本收入与学历、年限、资历、职务等挂钩,绩效收入应与业务效益挂钩。这里也有个心态问题,业务部门或者项目经理通过自己的资源或能力,开拓业务、创造效益从而获得高收入,是合情合理的正常事情,与此伴随而来的是项目数量增多、金额加大带来的风险因素上升,担保机构后方人员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四、独立核实原则

项目代偿风险发生后,应由业务部门或者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核实并出具代偿事故报告,有关项目经理和业务部门仅需协助配合调查。代偿事故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涉险及代偿情况、追偿情况、事故原因、经验教训等,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客观。核实情况将作为认定有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复核。

五、允许申辩的原则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不仅适用于言论自由,同样也适用于单位内部处分。如果不允许有关责任人申辩,就好比“文革”时期的冤假错案,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申辩可采取会议形式,借鉴行政听证、仲裁或者法院审判的规则,充分保障即将受到处罚人员的申辩权利,这也是管理人性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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