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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保理公司靠谱吗(“商业”保理公司不懂商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0 14:03:14    

01 “商业”保理是什么?


自2012年试点以来,这个词已经对于金融圈子的人不在陌生,但是我们身边依旧发现有很多人,只是知道保理,但是保理到底是什么就不能说的很明白了。

市场上保理公司仍在8000家左右,正式开始运营的保理公司不到1000家,那么多的保理公司都不运营的原因是什么?从我的认知和了解来看,主要有:

(1) 保理是什么,还没有搞清楚,只知道是一张可以从事融资的金融牌照;

(2) 保理公司没有运营资金;

(3) 保理业务风险高,观望中。


1. 什么是保理?

商业保理从定义上来看,其实很简单,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交易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 保理定义的四维解读

(1) 保理业务是跟买卖双方存在密切的关系;

保理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有着较大差异性;比较多的金融产品一般只是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是简单的信贷关系或债券、上市承销关系;而保理业务需要介入的买卖双方,从沟通的维度上讲,增加了难度;从沟通的成本上讲,增加了成本;从沟通的有效性上讲,是非常差的。

(2) 保理是基于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或服务开展的;

真实的交易或服务这个是很难校验的;为什么?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构建的“贸易自偿性”角度分析,真实的交易是需要资金流来校验的,那我们保理做的就是资金流的回收,让保理公司去校验这个,一开始上来是有问题,同时是有风险的。

(3) 保理业务的基础标的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大家都不陌生,但是我们在中国的信用环境下,谁能告诉我,有多少企业的应收账款能够做到帐帐、账实、账表相符,其实很难。既然这么难,我们很多的保理公司做的一单一单的保理业务,你做保理业务的勇气是从哪里来的。一单一单的保理业务基本上在工程、大型设备销售等招投标的业务中较多,而小频集散的业务是很难做到应收账款和订单、发货对应的。目前接触的中国企业中,做的好的企业仍是少数。

(4) 保理提供的服务顺序是什么?融资-管理-催收-担保?

这个问题其实讲过很多次,保理公司考虑的第一个问题不是说做多大的问题,而是活下来的问题。因此保理公司一上来都不可避免的操作了融资性业务,不是基于应收账款而是基于借款企业的信用,同时匹配各类抵质押增信手段,这种业务不是保理,是信贷,这类业务是保理公司初期活下来的基础。但是这类业务也是双刃剑,做的幸运活下来了,做的不幸就死了。

正常情况下,保理的服务顺序是什么呢?应该是从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管理开始,熟悉了其所在行业、区域及历史形成的交易习惯(包括合同规定、订单形式、物流形式、挂账、账期、付款形式、付款习惯以及主要涉及的部门和人);在应收账款到期前,联合企业的采购、财务等部门帮助企业做催收,了解买方的付款流程、付款周期及预计付款时间,在不同的月份可能会有不同的付款习惯;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在管理和催收后一段时间发生了坏账。


02 保理公司钱从哪里来?

首先我们讲下保理公司的注册资金。目前国内开放商业保理的试点区域越来越多,各地都推出了相应的试点管理办法,针对保理公司的设立,每个试点区域采用的设立审批流程也是不同的,同时每个区域给予保理公司准入的门槛也是不同。

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进行实缴的,且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天津滨海新区、北京石景山区、上海等试点区域为例;二类是不需要进行实缴的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未给出明确标准,以深圳前海为例,部分保理公司注册资金从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低于5000万注册资本金的保理公司还是有很多,同时也没有实缴到位。

《试点办法》中除了对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外,还有一个是与保理公司营运资金相关的10倍杠杆,具体描述是“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以上海的暂行管理办法为例)那10倍杠杆从哪里来呢?这就是对保理公司最大的考验。

抛开保理公司从事应收账款融资这个金融属性来看,其实保理公司与一般的商业服务企业无异,也就是轻资产公司(用个旧词描述下,就是“皮包公司”),为什么这么说,其实也是根据这近几年来与各类保理公司的接触,以及从资金方的角度来看的。

(1) 保理公司第一层营运资金理论上应该是来自于注册资本金,但是由于众多保理公司并未实缴,其起初的运营资金大部分来自于股东方借款、P2P等方面;很多保理公司都面临着有好的项目,但是缺乏资金不能形成资产。

从保理公司的试点办法来看,我还是认可天津、上海等地的做法,将其视为金融机构,资本实缴,具有风险穿透的能力;如果连注册资本都没有实缴,即使从股东方、P2P、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地方获取了资金,进行了投放,如果资产出现了异常情况,一笔保理业务就可以让一家保理公司关门。

(2) 保理公司从事以应收账款为基础,为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公司的资产构成是应收账款为主,加上部分货币资金。

我们都知道“应收账款”是很特别的资产,属于“白条”资产,价值可大可小;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眼中,一般都是将其质押,作为风险控制手段的其中之一,并不会轻易的以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核心资产,对企业进行贸易融资,俗称“贸易融资流贷化”。同样的,保理公司是以应收账款为主要资产,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很难去评估其自身价值,在无其他主体担保、资产质押的情况下是很难或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独立授信的。这一点是无法与融资租赁公司相提并论的。

(3) 银行的资金流动性、价格都是好于一般的资金渠道的,但是由于银行的准入还是高门槛的,虽然已经有部分商业银行给到保理公司一些绿色通道,我们了解到真实授信还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问题。因此保理公司开始寻求从信托、私募基金、P2P、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市场等获取资金。2016年8月底之前,许多保理公司还是享受到了P2P粗放监管带来的巨大红利,有部分保理公司借助P2P,一边从市场端获取项目,一边自建或合作P2P公司获取资金,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形成30-50亿的保理业务量。


03 保理业务风险到底有多大?

国内的商业银行继“钢贸事件”、“青岛港事件”后基本上对贸易融资业务持反对或观望态度。这种态度也给商业保理公司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反映了银行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考察度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贸易融资业务下的经营风险比较高。

商业保理作为贸易融资或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其中之一,其风险到底如何?

1. 应收账款作为标的

1. 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标的,对于融资企业来讲,面临的其实并不是真实性的考量,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考量。为什么这么说,应收账款其自身价值我们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为什么企业不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进行变现,无出其右的基本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核心企业对其上游的付款随意性;另一方面核心企业的信用并未得到有效转移,即定价权的问题博弈。

2. 保理资产中的应收账款质地有问题。这个怎么讲呢,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已经讲到过,企业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一般都是企业内部判定无法回收或回收难度比较大的应收账款,在这里不做过多赘述。

2. 应收账款的资产价值鉴定

1. “伪核心企业”,这个观点可能很多人不认可。但是这个是这几年,简单融资市场中的状元,大家纷纷将资金投向这些企业,辅以应收账款确权、商业承兑汇票确权等手段,实际上都是自融性的核心企业融资;因此,此类资产项下的应收账款仅仅是保理业务中合规的标的,基本上不具备资产应有的特征。

2. 捏造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与上游客户之间捏造所谓的应付应收关系,在确权上非常配合,对核心企业的上游提供融资,在核心企业的配合下,上游拿到资金,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商业纠纷等理由拒付则成为了上游客户与核心企业部分人员道德交换的标的。

以上只是我们在保理业务中举例的部分,保理业务的风险自然有多高,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04 如何看待应收账款融资立法?

每年进入3月,我们基本上都会习惯性开启“两会”模式。“两会”期间,我们会看到很多与会代表的提案,提案的涉及面很宽广,作为从事供应链金融的一员,我会更加关注与行业相关的提案。3月4日就从网络看到了前招商银行行长的一项提案: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立法。

  2016年1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启动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工作。此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多次出台政策、措施等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在《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组进行的网络调查中,融资问题排在中小微企业突出问题的第一位。

  马蔚华在提案中提出,发展动产融资对于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而动产融资中,应收账款融资是更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为进一步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他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首先,鼓励大企业确认账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建议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倡导供应链核心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积极加入融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积极配合确认应付账款,推动反向保理业务发展,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建立诚信、稳定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与协同发展关系。

其次,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文件,要求各部门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采购产生的应收账款,建议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鼓励财政性采购方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加入融资平台,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采购项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接融资平台,实现采购招投标信息和融资平台上应付账款确认等信息联通。这将不仅有利于落实对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同时也将有利于政府部门采购的透明化和廉政建设。

从提案本身来讲呢,我认为作为金融界的人大委员,这个提案还是很有分量的,但是作为从事供应链金融行业的一员来讲,我个人有些与提案人不同的看法:

第一,债权融资是企业融资中经常用到的手段,融资过程中,从资金方、投资人、客户经理、风控经理、资产管理等各个角度来看,都认为过程中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是金融行业的基础特征,有风险才会有金融收益。虽然风险比较高,但是合适的风险管理手段,法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立法或法律能够健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支撑,能够减少因融资法律不健全带来的纠纷或法律瑕疵。但是法律并不能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债权本身风险。

第三,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话实说真的跟法律环境一点关系都没有,应收账款的定价权到底在谁手中,我们真的不知道吗?马行长之前在CMB14年,CMB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是什么态度?我想大家应该更想关注一下吧。

第四,金融业务本来就是高风险,合理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匹配风险收益才是王道,我们的融资风险不可能都要靠诉讼来消除,如果真的想靠这个,又有多少非银的融资机构能够到一审、二审、终审后的落实呢。


05 保理公司为何执着明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是否通知买方,分为明保理业务和暗保理业务。其实从分类上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晰地进行分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明保理业务在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约定,基本上都是围绕确认债权的方式和是否能够取得买方的回复来进行细分的。

比如有的公司仅认可买方现场的确权盖章才可以视为明保理,有的保理公司可以认可EMS通知送达的形式为明保理,等等。

1. 明保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保理商与买方的沟通,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一定的校验,同时强化卖方已经通过保理形式将其原有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债权转让对买方产生一定的约束。

2. 明保理可以方便保理商与买方确认其回款时间、回款金额、回款方式以及回款意愿。回款意愿的锁定对保理商收回应收账款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对保理商提示的是,保理债权到期的时间是在保理业务转让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偿付的,买方是否回款不仅仅取决于买方的回款意愿,还需要参考买方的还款能力。

3. 明保理但是不能改变买方的还款能力。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一般只能对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进行资信调查,很难对双方进行资信调查,通常情况下,对买方的回款能力判断是有偏差的,这种偏差的产生更多的是来自于保理业务操作中的习惯和定性思维。

4. 即使明保理对买方的还款意愿做到了一定了强化,但是待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也会根据其现金流情况进行权衡,是否会优先支付卖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同时买方也会参考交易业务项下的商业纠纷、产品质量等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明保理对买方回款能够起到的作用毕竟有限,如何考虑判定买方的回款能力比回款意愿要更加重要,有钱没意愿至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没钱有意愿就等于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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